壹、產品包裝要求的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包裝必須符合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二、產品包裝要求
根據GB1.7《標準化工作導則產品包裝標準的編寫規定》第3章的規定,編寫產品包裝標準時除應符合GB/T1.1的規定外,還增加了兩項具體要求:1、應將包裝、流通環境條件具有***同要求的產品劃分為壹類,每類產品單獨制定包裝標準。該條規定就是要求單獨制定產品包裝標準。它是針對以往沒有單獨的產品包裝標準,產品包裝要求只在產品標準中籠統地列幾條,不能確保產品安全而提出的。但為控制產品包裝標準數量過多,規定按包裝、流通條件要求大致相同的產品分類,每類產品單獨制定產品包裝標準。如 GB 4856《針棉織品包裝》中包括幾十種產品。
2、產品包裝標準中規定的技術要求,應能用試驗方法等加以驗證。該條規定要求在產品包裝標準中只規定那些能夠得到證實的特性。沒有具體內容的空洞要求不允許寫入標準。產品包裝標準中的要求應盡可能用數值表示,並可以用試驗方法加以驗證。
三、產品包裝說明
產品的包裝說明是包裝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宣傳產品功效、爭取消費者了解、指導人們正確消費方面有重大作用。1、包裝標簽
包裝標簽是指附著或系掛在產品銷售包裝上的文字、圖形、雕刻及印制的說明。標簽可以是附著在產品上的簡易簽條,也可以是精心設計的作為包裝的壹部分的圖案。標簽可能僅標有品名,也可能載有許多信息,能用來識別、檢驗內裝產品,同時也可以起到促銷作用。 通常,產品標簽主要包括:制造者或銷售者的名稱和地址、產品名稱、商標、成分、品質特點、包裝內產品數量、使用方法及用量、編號、貯藏應註意的事項、質檢號、生產日期和有效期等內容。值得提及的是,印有彩色圖案或實物照片的標簽有明顯的促銷功效。2、包裝標誌
是在運輸包裝的外部印制的圖形、文字和數字以及它們的組合。包裝標誌主要有運輸標誌、指示性標誌、警告性標誌三種。運輸標誌又稱為嘜頭(Mark),是指在產品外包裝上印制的反映收貨人和發貨人、目的地或中轉地、件號、批號、產地等內容的幾何圖形、特定字母、數字和簡短的文字等。指示性標誌是根據產品的特性,對壹些容易破碎、殘損、變質的產品,用醒目的圖形和簡單的文字做出的標誌。指示性標誌指示有關人員在裝卸、搬運、儲存、作業中引起註意,常見的有“此端向上”、“易碎”、“小心輕放”、“由此吊起”等。警告性標誌是指在易燃品、易爆品、腐蝕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險品的運輸包裝上印制特殊的文字,以示警告。常見的有“爆炸品”、“易燃品”、“有毒品”等。 以上就是給大家介紹的產品包裝要求法律法規有哪些的相關內容。產品的包裝壹定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上文在第壹點中給大家做了詳細的介紹,同時還給大家介紹了其他的相關內容,希望大家看完以後有所收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