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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商標無效宣告申請的法律依據

1、《 商標法 》第四十四條 已經 註冊商標 違反本第十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或者欺騙手段或者其手段取註冊由 商標 局宣告該註冊商標效;其單位或者請求商標評審委員宣告該註冊商標效商標局做宣告註冊商標效決定應書面通知事事商標局決定服自收通知起十五內向商標評審委員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應自收申請起九月內做決定並書面通知事特殊情況需要延經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延三月事商標評審委員決定服自收通知起三十內向民院起訴其單位或者請求商標評審委員宣告註冊商標效商標評審委員收申請應書面通知關事並限期提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應自收申請起九月內做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效裁定並書面通知事特殊情況需要延經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延三月事商標評審委員裁定服自收通知起三十內向民院起訴民院應通知商標裁定程序事作第三參加 訴訟 2、《商標法》第四十五條已經註冊商標違反本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款、第三十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自 商標註冊 起五內先權利或者利害關系請求商標評審委員宣告該註冊商標效惡意註冊 馳名商標 所受五間限制商標評審委員收宣告註冊商標效申請應書面通知關事並限期提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應自收申請起十二月內做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效裁定並書面通知事特殊情況需要延經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延六月事商標評審委員裁定服自收通知起三十內向民院起訴民院應通知商標裁定程序事作第三參加訴訟。商標評審委員依照前款規定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程所涉及先權利確定必須民院審理或者行政機關處理另案件結依據止審查止原消除應恢復審查程序。 3、《商標法》第四十七條依照本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宣告效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自始即存。宣告註冊商標效決定或者裁定宣告效前民院做並已執行 商標侵權 案件判決、裁定、調解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並已執行商標侵權案件處理決定及已經履行 商標轉讓 或者使用許合同具追溯力商標註冊惡意給造損失應給予賠償。依照前款規定返商標侵權 賠償金 、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應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綜上所述,商標是壹個企業的標誌,唯壹性是商標的重要特性,也是保證企業的產品不被非法盜版的法律依據,壹旦出現 侵犯商標權 益的行為企業就要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向有關部門進行申報,並要求賠償損失。為了保證商標的正常使用,企業在商標被宣告無效之後也要及時向商標管理部門申請撤銷以保證商標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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