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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已於2006年6月30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30日起施行。

2006年6月22日5438+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規定

(2001 6月19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解釋[2001]第21號)第1180次會議通過。

為了正確審理專利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特作如下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專利糾紛案件:

1,專利申請權糾紛案;

2、專利權屬糾紛案件;

3、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4.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5.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6、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被授予專利權前;

7.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8.訴前申請停止侵權和財產保全案件;

9、發明人和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

10,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駁回復審申請的決定;

11,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關於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的決定;

12、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強制許可決定案;

13、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強制許可費用裁決案;

14,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決定案;

15、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行政決定不服案;

16,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第二條第壹審專利糾紛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條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在1年7月以後作出的撤銷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請求的復審決定不服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條當事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2006年7月1日以後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不服實用新型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五條因專利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地、使用地、許諾銷售地、銷售地或者進口地;使用專利方法的地點,以及根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的地點;制造、銷售和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實施地;實施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場所。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第六條原告只能對侵權產品的制造商提起訴訟,不能對銷售者提起訴訟。侵權產品的生產地與銷售地不同的,由生產地人民法院管轄。生產者和銷售者作為共同被告被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如果銷售者是制造商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商制造銷售的,由銷售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原告依據1993 1之前提交的專利申請和本申請授予的方法發明專利權提起的侵權訴訟的管轄,參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確定。

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的實質審理中,應當依法適用方法發明專利權不延及產品的規定。

第八條原告起訴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應當在起訴時出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侵犯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的被告請求中止訴訟的,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原告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

第九條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糾紛案件中,被告請求宣告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中止訴訟:

(壹)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未發現導致實用新型專利喪失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技術文件;

(二)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使用的技術是已知的;

(三)被告提出的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證據或者理由明顯不足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中止訴訟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屆滿後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中止訴訟,但經審查認為有中止訴訟必要的除外。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已經審查確認的侵犯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不得中止訴訟。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中止訴訟,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責令被告停止相關行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制止侵權損害擴大,並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可以在決定中止訴訟的同時作出相關裁定。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對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時,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寫明需要協助執行的事項和專利權保全期限,並附具人民法院的裁定。

專利權的保全期限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之日起計算,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對專利權仍然需要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在保全期限屆滿前未交付的,視為該專利權的財產保全自動解除。

人民法院可以對質押的專利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質權人的優先權不受保全措施的影響;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簽訂的獨占許可合同不影響人民法院對該專利權的財產保全。

已經保全的專利權,人民法院不得重復保全。

第十四條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在2006年7月30日以前完成發明創造的,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簽訂合同,約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涉及權利沖突的,應當依法保護預先享有權利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專利法第二十三條所稱預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包括:商標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肖像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或者裝潢使用權等。

第十七條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壹款所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書”,是指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書中清楚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範圍為準,包括與必要技術特征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範圍。

等同特征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基本相同的功能和效果,並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需創造性勞動即可聯想到的特征。

第十八條侵犯專利權行為發生在2006年7月1日之前的,適用修改前專利法的規定追究民事責任;發生在20065438年7月1日之後的,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的規定追究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專利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假冒他人專利的民事責任。專利管理部門不予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民事制裁,適用的民事罰款數額可以參照專利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追究侵權人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可以按照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而減少的總銷量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收入的乘積計算。難以確定權利人減少銷售的總數的,可以將市場上銷售的侵權產品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的乘積,視為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按照市場上銷售的侵權產品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收入的乘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壹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從事侵權行為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第二十壹條。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費可供參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費的數額、專利許可的性質、範圍和時間等,參照專利許可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參考專利許可費或者專利許可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人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壹般在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五十萬元。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和具體案件,在賠償範圍內計算權利人為調查和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二十三條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起訴超過兩年的,起訴時侵權行為仍在繼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在專利權有效期內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額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兩年內計算。

第二十四條專利法第十壹條和第六十三條所稱許諾銷售,是指通過廣告、櫥窗展示或者交易會展覽等方式表達銷售商品的意思。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經專利管理部門認定為侵權或者不侵權的,人民法院仍應當對當事人的主張進行全面審查。

第二十六條此前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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