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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1. 凡向吉尼斯世界紀錄有限公司及其代理機構提出紀錄申請者,皆須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真實的。
2. 凡向吉尼斯世界紀錄有限公司及其代理機構提出紀錄申請者,皆須同意將有關的信息和資料為吉尼斯世界紀錄有限公司及其代理機構所使用(出版書籍、宣傳冊、磁帶、專題錄像和電視轉播等),並保證不會產生版權糾紛。
3. 所有試圖挑戰和創造紀錄的個人或單位自己承擔挑戰和創造紀錄的危險,吉尼斯世界紀錄有限公司及其代理機構不承擔(無論是聲稱破紀錄者還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嘗試所引起的、包括潛在的責任在內的任何責任。
4. “GUINNESS WORLD RECORDS(吉尼斯世界紀錄)”壹詞和星條狀的標識為吉尼斯世界紀錄有限公司的商標,其商標的申請和使用在全世界受保護,未經吉尼斯世界紀錄有限公司同意,不可擅自使用。
5. 吉尼斯世界紀錄有限公司在沒有收到由申請者簽署的《挑戰紀錄協議》之前,不鼓勵、不授權、不允許任何挑戰紀錄的活動的舉行;在吉尼斯世界紀錄有限公司同意之前,吉尼斯世界紀錄有限公司與這些活動沒有任何關系,也不授權這些活動的舉行
6. 所有申請材料均不退還。
申請程序
(1)申請人向申報中心提交內容完整詳實的《申請表》
(2)申報中心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送中、英文“紀錄挑戰者文件包”
(3)申請人閱讀“紀錄挑戰者文件包”,並簽署其中的英文《挑戰紀錄協議》,向申報中心提交該協議原件
(4)申報中心接到《挑戰紀錄協議》原件後,紀錄申請進入申請程序
(5)申請項目初審,申報中心壹般4至6周向申請人回復申請項目的“詳細規則”
(6)申請人按照“紀錄挑戰者文件包”中的“總規則”和申請項目“詳細規則”的要求挑戰紀錄、準備材料,並簽署英文《提供材料協議》;將所需材料和英文《提供材料協議》原件郵寄給申報中心
(7)申報中心接到簽署好的英文《提供材料協議》原件和齊全合格的材料後,申請項目進入復審,復審通過後頒發證書。復審、頒證時間視項目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