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如果不立案,有三種救濟方式:
1,向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2.請求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
3.提起自訴。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將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15天。
二、立案的相關要求
1.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或者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登記立案。
2.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和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說明。
因此,壹般情況下,法院應當當場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及時通知當事人。
三、起訴狀向法院備案:
1.當事人提交起訴書後,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將在七日內立案。
2、接到自訴或口頭告知,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15日內立案。
3.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第壹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和案卷後5日內立案。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