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行為與偽造行為的區別,假冒商品行為1。侵權的對象不同。
假冒偽劣違反市場競爭秩序;假冒行為侵犯了商標管理秩序;假冒商品違反了市場交易秩序。
2.非法對象不同。
違法客體是違法客體的物質承擔者,是違法客體所體現的社會關系。假冒的違法對象是知名商品嗎?名字?、?包裝?、?裝修?;假冒他人的違法對象是?註冊商標?;假冒商品行為的違法對象是別人的產品嗎?產地?、?工廠名稱?代號。
3.客觀表現不壹樣。
客觀上講,假冒是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的;假冒行為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假冒或者偽造、銷售他人註冊商標;假貨行為客觀上表現為違反產品質量法,生產銷售假冒他人產地、廠名或代號的產品。
4.危險結果是不同的。
假冒他人知名商品造成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該知名商品具有損害競爭對手的目的;假冒是對商品標誌、符號(文字、圖形)的誤解,與類似商品無法區分,具有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目的;假冒商品的行為是對商品生產者和生產基地來源的誤解,具有侵犯他人姓名權和商品聲譽的目的。
假冒行為的特征
第壹,打假是擾亂我國經濟秩序的行為,對社會危害大,是違法行為最本質的特征。制假之所以違法,本質上是因為對社會有危害。其社會危害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2.違反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市場交易規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
3.損害競爭對手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打假屬於違法行為,具有行政違法性。經營者在商品經濟活動中違背商業道德甚至社會危害的行為千變萬化,五花八門,這是由商品經濟的屬性決定的。選擇性地將假冒偽劣規制為違法行為,使得假冒偽劣不僅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特征,還具有行政違法性的特征。
第三,打假是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具有懲罰性。任何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受到相應的懲罰。假冒是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行為,也應該承擔行政處罰的法律後果。
違法行為的懲罰性和行政處罰的具體適用是兩個內涵和外延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是有區別的?合法?用什麽?違法?後者是對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具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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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利益的表現形式
根據我國刑法第389條第壹、二款的規定,謀取不正當利益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第壹種情況是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定的利益。違法是指違反全國人大頒布的法律。
法規是指國務院頒布的違反行政法規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會制定的各種地方性法規。但地方性法規與國家法律和國務院制定頒布的法律相抵觸的,不應該視為認同?不當利益?在…的基礎上。
?國家政策?指黨和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國務院各部門條例?指國務院各部委制定頒布的各種規範性文件。
2.第二種情況,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定,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幫助或者便利。
這裏有壹種情況,行為人想通過行賄獲得的利益,可能不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的規定,但是他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為其提供的幫助和便利,違反了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的規定,也就是說,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為其提供了幫助和便利,使其能夠獲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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