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積極謹慎地履行合同。合同簽訂後,應積極推動合同履行,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房款,並督促開發商及時交房並辦理過戶登記。履約過程中,註意保留支付房款的資金憑證。發生糾紛後,要通過訴訟等形式積極維權。如果開發商或賣方延期或延遲履行,購買人應及時作出提醒。
3、規範自己的行為。所購房屋被查封,法院保護購房人的重要要件之壹是“因購房人自身原因未辦理轉移登記”。因此,購房人明知是限制交易的經濟適用房,或者明知該房屋存在不能過戶的風險,或者故意采取名下購房等高風險行為,都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辦理過戶登記,從而不能得到法律的優先保護。
4.在繼承、離婚財產分割、房屋買賣等情況下。,應盡快辦理產權轉移登記;避免出現* * *房產只登記在壹方名下,房屋以購房名義登記在他人名下的情況,確保房屋權屬登記信息真實準確,變更及時,防止因“名實不符”引發的隱性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壹條。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辦理產權證過戶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九十壹條經申請人和被執行人同意,在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移交給申請人,用於清償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剩余債務。第四百九十二條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拍賣、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在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將財產作價交付申請執行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者管理的,應當返還被執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條拍賣成交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債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在向買受人或者接受債務的債權人交付時轉移。第五百零二條人民法院需要辦理房產證、土地證、林權證、專利證、商標證、車船牌照等產權證書過戶手續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壹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