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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下列哪些標誌不得註冊為商標?

知乎委員會為您解答: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的;

(七)誇大宣傳和欺騙性;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相關法律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維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爭議。

第三條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具有監督商品或者服務能力的組織控制,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記。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本法關於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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