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特色,根據需要選擇美國: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負責受理、審查和批準專利和商標申請。美國於1790年頒布實施了第壹部專利法。現行專利法頒布於1952,此後多次修改、補充和完善,形成了壹套包括發明專利、外觀專利、植物專利在內的詳細立法。美國專利法比較重要的修改是:1984 11。10月,美國國會對專利法進行了重大修改,規定藥品及相關產品的專利保護期可以適當延長。1994年底,美國國會通過了《烏拉圭回合協議法》,將原17的保護期從授權之日起改為自申請日起20年(適用於1995年6月8日以後提出的申請)。2000年3月生效的《美國專利保護法案(AIPA)》有許多重要條款直接寫入專利法,包括將非公開審查制度改為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度,確保發明人的專利保護期等。該法案的簽署成為美國專利制度和美國專利商標局歷史上的壹個重要裏程碑。美國的專利保護有三種:發明專利、植物專利和外觀專利。美國專利制度有壹些獨特的特點。比如首發明制:美國實行的是“首發明制”,而不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的首申請制。“發明在先制”是指專利申請必須由發明人提出,發明人可以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或之後轉讓申請權。所以美國專利文獻中經常出現的權利人是發明人和受讓人。臨時申請:美國專利制度允許發明人提交“臨時申請”。臨時專利申請是美國在烏拉圭回合談判後於6月8日1995發布的壹種專利申請形式,它為在USPTO提交的申請建立了“國內優先權”制度,為試圖改進其發明或籌集資金以低成本和簡單的形式申請專利的申請人贏得了寶貴的時間。長期以來,USPTO實行封閉式審查制度(形式審查合格後,專利局直接進行實質審查)。然而,隨著專利申請量的大幅增加,審查資源的匱乏,專利申請的審理周期過長,有的長達十年甚至更長(即所謂的美國式“海底專利”)。這種情況顯然不能完全體現現代專利制度的立法宗旨,即以公開的技術換取法律保護。目前,大多數國家采用提前公開、延遲審查的制度,使得專利信息盡快公布,促進了技術的應用和創新,避免了重復勞動。在大趨勢下,2000年3月生效的《美國發明人保護法案(AIPA)》規定,2000年10月29日及以後提出的發明和植物專利申請(不包括外觀設計專利)應當早期公開,即自有效申請日起18個月期滿時公開。此外,AIPA還規定,如果申請人不經審查不想公開,可以在申請時提出要求,並保證只在美國和其他實行非18月公開的國家提出申請,此類申請在獲得批準前不會公開。從公開申請到專利授權期間,申請人將享有為他人的制造、使用、銷售或進口索取適當使用費的臨時權利。USPTO於2000年4月發布了“公開18年6月專利申請”的通知,並於同年9月發布了正式規定。自20065438年3月15日起,發明專利申請的公開說明書按照AIPA的規定正式公布。日本:日本專利局負責專利和商標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批準。日本的專利制度建立於1885年(明治18)。經過兩次大的修改,現行專利法是在1960(昭和35)4月實施的專利法基礎上,經過無數次小的修改而形成的。日本的專利保護有三種: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這三種專利分別由相應的法律規範:特許經營法(專利法)、實用新型(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法。三部專利法也有各自的補充法律或規定。比如,與特許經營法相對應的,有特許經營法實施法、特許經營法實施令(政令)、特許經營法實施細則(省政令)。日本專利制度的特點:日本法律規定,如果滿足壹定條件,在壹定時間內,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申請類別可以相互轉換。這壹制度便於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後變更保護類別,並根據需要選擇保護手段。例如,發明專利申請在實際審查過程中因創造性原因被駁回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駁回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請求將發明申請轉換為實用新型,從而將不能滿足創造性要求的發明申請轉換為實用新型保護。實用新型申請自申請日起3年內可以轉化為發明專利申請。在實用新型授權前提出變更申請的,原實用新型申請視為撤回;如果是在實用新型授權後提出的,則原實用新型視為已經放棄。但是,發明專利申請能否獲得授權,將通過實質審查程序來確定。日本的外觀設計申請包括以下幾類:成套物品設計、相似設計、保密設計和部分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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