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合同起訴地點的選擇有哪些規定?
合同起訴地的選擇規定,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之間選擇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法院的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合同爭議的管轄權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27條運輸合同爭議的管轄權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始發地、目的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商標轉讓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哪個?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和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約定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不壹致的,以實際履行地為準。
因此,上述地方的中級人民法院或有商標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並存的商標案件,根據當事人選擇的案由確定管轄法院。
轉移時的註意事項
實踐中,大量註冊商標通過合同轉讓和註冊。
註冊商標的轉讓需要依法履行壹定的程序,轉讓註冊須經商標局核準後才能生效。未向商標局辦理相關手續而轉讓註冊商標,屬於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行為,將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導致該註冊商標被撤銷。
商標權的轉讓合同生效後,轉讓方不得在商標註冊有效區域內與受讓方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或類似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轉讓的商標,否則將侵犯受讓方的商標權。轉讓人如要繼續使用該商標,必須與受讓人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並取得受讓人的授權。
因此,商標所有人轉讓其註冊商標時,應當將其與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註冊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壹並轉讓給同壹受讓人。這是為了防止消費者對不同的生產者或者服務者在同壹種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同壹商標產生混淆和誤解。
在我們現實生活中,如果在我國發生合同糾紛,壹定要找人民法院,這樣才能在法院提起訴訟。與管轄權相關的最重要的壹點就是合同的履行地,以約定或者實際履行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