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程》第八條規定了合作社輔導員應當遵循“引導不強迫、支持不包辦、服務不幹預”的工作原則,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1)宣傳合作社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2)指導合作社發起籌備和設立工作,協助指導合作社明確業務範圍,編寫合作社成員名冊;
(3)協助指導合作社起草章程,設立組織機構,召開設立大會;
(4)為合作社申請工商登記提供咨詢服務;
(5)指導合作社根據生產發展需要確定經營服務內容,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選配工作人員,制訂工作計劃;
(6)指導合作社開展規範化建設,幫助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崗位責任等內部管理制度;
(7)輔導合作社財務會計工作、成員賬戶設置和年度會計報表匯總上報工作;
(8)指導合作社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實行標準化生產,規範生產檔案記錄,推行農產品產地編碼制度,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檢驗檢測制度,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地理標誌等認證認定;
(9)指導合作社開拓產品市場,提高市場談判和營銷能力,開展品牌化經營,註冊商標,組織合作社參加名牌產品和著名商標評比認定,推薦合作社參加宣傳推介活動,指導合作社運用互聯網進行產品展示及發布供求信息;
(10)協助指導合作社申報承擔國家有關涉農項目,制定項目實施方案,根據有關授權加強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
(11)做好對合作社日常運行情況的監測分析工作,及時上報統計信息;
(12)總結上報合作社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經驗;
(13)參加主管部門舉辦的業務培訓;
(14)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合作社輔導員應當采取組織培訓和上門指導相結合的工作方式為合作社提供服務。輔導員應當根據農業生產經營活動規律合理安排培訓時間,每半年至少組織壹次合作社理事長或成員培訓,形成培訓工作筆記。每季度為合作社上門指導服務不得少於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