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本文通過對商君變秦法這壹典故的分析,提出了這壹歷史事件對我國目下法制現代化事業的啟示。商君將原生於魏國的《法經》帶入秦國,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堅決走法治路線,改變秦國的不良風俗,取信於市野,立威於廟堂,使變法為秦國的強盛帶來了實益。我們當今的法制現代化活動,必須獲取優秀的制度,在強有力的領導下,堅定地依法治國,去除惡俗,使群眾和領導集體都有法律信仰,並最終以是否給我國帶來實益檢驗之。
關鍵詞:商君 法治 法制 現代化
我們曾經停止過現代化的進程麽?即便是在中國歷史上最腐朽、最沒落的時代,這種腳步也不曾停留過。我們曾經失去法制麽?即便是在中國歷史上最混亂、最雕零的歲月,這種現象也不曾出現過。我們沒有放棄過壹種緊跟時代的努力,也不曾在什麽時候真正擯棄了法制。
商君變秦法的過程有十分重要的典型意義。《法經》本來是李悝創作的,他是為魏國而創制的,但是最後的發芽開花,卻是在力求強盛的秦孝公的國家裏。這裏有許多值得考慮的東西。法治的實踐由吳起在魏國壹度實行,但是卻最終湮滅,而在西方的秦國,魏國的《法經》卻以《秦律》的形式存在了下去。
魏國壹度強大過,也任用了吳起,以法家的壹些思想來治理國家和軍隊,這種做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魏國的軍隊在河西地頗有作為,吳起認為以此可以威脅秦國,並成為霸主。但是很快,吳起就在魏國失勢,而魏國所有的法制嘗試也就此完結。在魏國,其法制的先進變更,只是很輕易的嘗試的壹部分,而沒有什麽特殊的意義,其人並非把法制的現代化作為唯壹的出路。
秦國與魏國不同,秦君更迫切地要求圖強。我們總說法制作為上層建築的壹部分是基於經濟基礎的,這固然不錯,但是,強權者的意願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沒有拿破侖,我們很難想像那六部法典將如何誕生。秦君要求圖強的意願,體現為他求賢若渴的意願,也體現他對商君帶來的制度的珍視。君主要求強盛,這才是其法制得以現代化的首要基礎。
秦國的風俗本與山東六國不同,比如秦國父子同室,兒子結婚,可以仍和父母住在壹個房間。但是商君行法制改革,首先就是強扭數百年之積習,移風易俗。這時,他沒有考慮所謂法治的本土資源問題,而是堅定地按照既成的法律制度去變革社會。法律制度的現代化,是成體系的,而不是支離破碎的,商君是整體地使秦法得以更新,得以現代化,卻沒有放棄已經成熟的法制的任何壹部分。
商君在秦國所主持的變法,第壹件事情便是取信於民,使得大家都確信此次變革行動是真正要發生的。這不僅僅是立了商君的信,也是為新法立了信,為整個秦國法制現代化的活動立了信。此行動確為必要,因為非如此,任何壹項變革活動,都會化為壹場鬧劇,都會令主持者難以控制局勢。而信譽作為不可見因素,在任何時候,都是對現代化活動有極大促進作用的。
商君做的第二件事情,就是確立了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威信。雖然當時商君所秉持的法律中本身有不平等的內容,但是他卻使得秦國的君臣眾人都壹體遵循於法,這是難能可貴的,上至儲君下至黔首,全都不得不在法律的框架內活動。先有了民眾中的公信力,再有了貴族中的權威力,商君的變法事業才得以順利展開。
為什麽商君身死而秦法不亡呢?商君身死是因為他得罪了包括新君在內的太多的人,在秦國有太多的人欲置之死地而後快了;他的蒙難並不是因為他所推行的秦律有問題。恰恰相反,秦律不僅僅十分適合秦國的國情,而且被歷史所證明極大地促進了秦國的發展,並為其後的壹統奠定了基礎,反對變法的舊勛,痛恨商君的新君都看到了這點,也正是因為其所行秦律的實益,使他的事業沒有人亡政息。
我們現在正在進行法制現代化的努力,在這壹努力的進程中,我們很有必要思考商君變秦法的舊跡,其中不乏有益的啟示。
李悝的《法經》本不是為秦國所制,但商君發現其與強國欲望的契合之處,攜其入秦。我們在追求法制現代化的過程中也可以借鑒別國的既成制度,而不必計較其來源於何處,何人所制,所為何國,但凡是有利於我們進步的便可采擷,否則我們必然將閉門造車,固步自封。現今之世,強國林立,我們處於其間,自不乏可取之模板,可學之經驗,我們如果不充分利用這壹有利條件,才是對我們法制現代化事業的最大不利。
魏國試法治而中廢,秦國行法治而中興。在當代,人治既非時代主流,也非有效的治國方式,法治是我們可以走的唯壹道路,我們不僅要走這條道路,而且要堅定信念地幹下去,不可以為在此之外還有什麽別的出口,那絕對是沒有的。如果我們不能堅定地進行下去,不能對其基礎的法制現代化堅定地做下去,那麽我們也將沒有強盛的未來。
我們雖然說,法治是眾人之事,是舉國之事,但我們如果現實地去看,這種治理體制的改變,只能是自上而下進行的。我們時常要求全民都有法律知識,都有法治意識,但是,真正進行變革的,還將是掌權的當道。沒有領導集團的努力,沒有最強力的領袖的支持,沒有這些人堅定的強國欲望,我們的法制現代化將十分脆弱,將舉步維艱。而我們的成果也可能胎死腹中,或許我們所進行的法制現代化都無法進入真正的法律生活,成為壹群學者、學子間的空談。離開統治者的法律,不成為法律。法制現代化的事業必須壹個或壹個集體的“秦孝公”來支持,來推動。
在我們法制現代化的過程中,自然會遇到許多的困難。這些困難中自然會包括壹種習慣與習俗的阻力,而在這種阻力面前,我們當何去何從?是遷就之,調和之,還是力更之?商君的辦法是強力引進先進制度,我們有這樣的能力嗎?我們提了很久很久的移風易俗,說了要改變落後的觀念和陳腐的思想,但是也有人把固有傳統認作為“法治的本土資源”。我想,這個問題是極其復雜的,我們沒有辦法改變整個慣有的風俗,但是我們可以改變部分,明顯的惡俗是不應該被保留的。我們區分其是否為惡俗的標準應該是從司法導向出發,看其是否會增加不當行為、違法行為。比如當年秦國父子同室之類的風俗,是不能被姑息的。
對我們而言,法制現代化的事業必須要有群眾中的公信力和領導集團中的權威。不能取信於民也是我們目前法治實踐中的壹個重要問題。有太多的法律並沒有被遵守,或是被群眾嘲弄,或是被領導踐踏,法律缺乏其應有的嚴肅,這樣的話,我們實在沒有辦法將法制進行現代化的改革,甚至沒有辦法將法治所需的最基本的法制的威信維持下去,連威信都沒有,更惶論法律觀念之類的抽象觀念了。如果缺乏這兩點,我們的法制現代化必然是途有其表。
就最終目的而言,法制現代化是要有助於我們的法治事業,是要強國富民,如果沒有實益,我們所進行的壹切努力都將付之東流。即便有強力的領導者,有信仰法律的領導集體和群眾,有已經被適用了的法律,但是如果這樣的壹套法制並沒有在現實上推進我們的國家走向富強,那麽,無論如何這項現代化的事業都是註定要失敗的。我們獲取了先進的制度,使我們的法制得以現代化,這還沒有結束,我們還得看這樣的改革是否真的給我們的國家帶來了實益,給我們的法治帶來了生機,只有實益才是我們法制現代化事業成功的唯壹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