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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以死者的名義起訴嗎?

壹般情況下,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代替死者提起名譽侵權訴訟。死者無配偶、子女,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可以代替死者提起名譽侵權訴訟,請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壹、民事訴訟程序

1.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應當按照被指控的人數提交副本。

2、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或口頭起訴後,進行審查。

3.人民法院不服的,可以上訴等。在財產案件中,費用標準應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的比例累計繳納。

二、訴訟費用標準

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支付0.5%。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4.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

5.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6.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7.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8.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3.被告不出庭怎麽辦?

被告人不出庭的,司法機關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處理:

1.被告必須出庭。比如離婚案件的被告不出庭,可能會被傳喚到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必須出庭的被告,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傳喚。”只有對於必須出庭的被告,才可以適用傳票。

2.不必出庭的被告可以作為缺席判決處理,不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四條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請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死者無配偶無子女,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請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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