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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關於印發《勞動保護專項措施項目計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勞動保護專項措施計劃的管理,實現計劃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更好地指導和協調各部門、各地區的工作,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勞動保護特別措施項目計劃是勞動部勞動保護發展計劃的組成部分,是以勞動保護特別措施經費為主體的技術項目計劃。

計劃管理包括計劃管理、計劃管理、組織實施、資金管理和結果管理。第三條勞動保護專項措施計劃的目標是依靠科技進步,提高我國勞動安全監察的技術水平,逐步完善國家勞動安全監察的技術手段,推進勞動安全衛生先進技術措施試點工程等各項勞動保護事業。第二章規劃第四條勞動保護專項措施的規劃由勞動部綜合規劃司組織編制,征求部內各有關部門意見後完成。第五條勞動保護專項措施計劃的編制應根據勞動部勞動保護發展規劃的有關要求和勞動保護專項措施計劃確定的目標,在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並公布年度計劃編制原則、項目重點和預算安排,用以指導項目申報。第六條勞動保護特殊措施的選擇範圍:

1,防止人員傷亡和改善工作條件的試點項目;

2.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以及改善工作條件的試點項目;

3.在本地區或者本行業具有典型意義和明顯社會效益的職業病危害控制項目;

4、勞動安全監察部門為提高監察水平而購置的檢測檢驗儀器設備;

5.勞動保護的宣傳和培訓,法規和標準的制定;

6.經勞動部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專項支出。第七條勞動保護專項措施項目立項程序;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廳)局和中央有關部門要根據勞動部下達的年度計劃指導性文件規定的原則和選項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情況,組織編制項目計劃,並在規定時間內將申報計劃文件(含項目匯總表)和項目申請表(格式見附件壹)報送勞動部綜合計劃司。

2、各地區、各部門申報的項目按業務主管渠道分別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礦山安全衛生監察局受理;部屬單位的項目由部綜合計劃司受理。

3、受理單位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組織專家對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並提出初選項目。其中,列入部重點項目的建議,應提交部項目評審專家組進行咨詢評估。綜合計劃司受理的初審項目還應征求部相關安全監管局的意見。

4、綜合計劃司與受理單位協商協調平衡項目計劃,提出項目計劃(草案),經部長辦公會議批準後,組織實施。第三章計劃管理第八條勞動部綜合計劃司根據部批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項目計劃,下達實施計劃的項目文件。第九條項目實行合同管理,簽訂合同文件(格式見附件二)後方可實施。第十條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各項目管理部門(甲方)應對項目承擔單位(乙方)的進度和完成情況、預算、決算和使用的合理性、外部配套條件的變化、技術路線和水平、項目承擔單位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並會同部綜合計劃司做好重點項目的檢查和監督工作。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項目應當取消;

1,項目合同中配套資金、貸款等條件不落實;

2、嚴重拖延工程進度或改變合同驗收指標;

3、項目主要技術骨幹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項目無法實施的;

4.證明所選技術路線不合理或無借鑒意義和實用價值。第十三條Nai項目按計劃完成後,將根據其不同類別實施不同的驗收措施,具體辦法另行規定。第四章組織實施第十四條勞動保護專項措施項目計劃應根據不同項目類別(見附件2:項目類別第4頁)實行目標管理,註重實效。凡屬治理模式示範企業試點的,其管理目標是技術措施的選擇要先進實用,在同類企業中確實值得推廣,配套資金要落實;以工礦企業危險程度評價分級或特種設備技術檢驗整改為試點的,其管理目標是評價技術的科學性、技術方案的可行性和實施中的可操作性,並應配以監督管理措施;對於所有的技術檢驗設備建設項目,管理目標是合理選擇檢測和試驗設備,匹配度和運行效果能夠保證檢測水平的提高;法規、標準、宣傳和培訓計劃要註重科學性和社會經濟效益,為勞動安全監察和決策服務。

各項目管理部可根據不同的管理要求制定相應的實施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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