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商標註冊 - 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2022修訂)

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2022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加強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管理,確保綠色食品信譽,促進綠色食品事業健康發展,維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食品,是指產自優良生態環境、按照綠色食品標準生產、實行全程質量控制並獲得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的安全、優質食用農產品及相關產品。第三條 綠色食品標誌依法註冊為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對綠色食品及綠色食品標誌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全國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的審查、頒證和頒證後跟蹤檢查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農村部門所屬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的受理、初審和頒證後跟蹤檢查工作。第六條 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生產技術、產品質量、包裝貯運等標準和規範,由農業農村部制定並發布。第七條 承擔綠色食品產品和產地環境檢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並依法經過資質認定,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擇優指定並報農業農村部備案。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扶持綠色食品生產,將其納入本地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支持綠色食品生產基地建設。第二章 標誌使用申請與核準第九條 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產品,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核定的範圍內,並具備下列條件:

(壹)產品或產品原料產地環境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

(二)農藥、肥料、飼料、獸藥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綠色食品投入品使用準則;

(三)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

(四)包裝貯運符合綠色食品包裝貯運標準。第十條 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生產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有綠色食品生產的環境條件和生產技術;

(三)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四)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技術人員和質量控制人員;

(五)具有穩定的生產基地;

(六)申請前三年內無質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誠信記錄。第十壹條 申請人應當向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標誌使用申請書;

(二)產品生產技術規程和質量控制規範;

(三)預包裝產品包裝標簽或其設計樣張;

(四)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第十二條 省級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並在產品及產品原料生產期內組織有資質的檢查員完成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現場檢查合格的,省級工作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由申請人委托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檢測機構對申請產品和相應的產地環境進行檢測;現場檢查不合格的,省級工作機構應當退回申請並書面告知理由。第十三條 檢測機構接受申請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安排現場抽樣,並自產品樣品抽樣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環境樣品抽樣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工作,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和產地環境監測報告,提交省級工作機構和申請人。

檢測機構應當對檢測結果負責。第十四條 省級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產品檢驗報告和產地環境監測報告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將初審意見及相關材料報送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初審不合格的,退回申請並書面告知理由。

省級工作機構應當對初審結果負責。第十五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應當自收到省級工作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審查,並在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評審。必要時,應當進行現場核查。第十六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應當根據專家評審的意見,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證的決定。同意頒證的,與申請人簽訂綠色食品標誌使用合同,頒發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並公告;不同意頒證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 上一篇:連剛重大事件簡介
  • 下一篇:IV-BY註冊過商標嗎?還有哪些分類可以註冊?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