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標準中收載的藥品名稱。通用名稱是藥品的法定名稱。在我國,藥品的通用名稱,是根據國際通用藥品名稱、衛生部藥典委員會《新藥審批辦法》的規定命名的。藥品使用通用名稱,即同壹處方或同壹品種的藥品使用相同的名稱,有利於國家對藥品的監督管理,有利於醫生選用藥品,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制藥企業之間展開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八條規定,藥品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註冊;根據《藥品廣告審查標準》第十二條規定,通用名稱是藥品廣告中必須進行宣傳的內容。
商品名
藥品的商品名是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特定企業使用的該藥品專用的商品名稱,如對乙酰氨基酚是解熱鎮痛藥,它的通用名是乙酰氨基酚,不同藥廠生產的含有對乙酰氨基酚的復方制劑,其商品名有百服嚀、泰諾林、必理通等
區別:
壹種藥品常有多個廠家生產,許多藥品生產企業為了樹立自己的品牌,往往給自己的藥品註冊獨特的商品名以示區別,因此,同壹藥品可以有多個商品名,例如對乙酰氨基酚復方制劑的商品名就有百服嚀、泰諾林、必理通等。患者在用藥時,不論商品名稱是什麽,都要認準通用名,即藥品的法定名稱,也就是國家標準規定的藥品名稱。依據《商標法》規定,通用名不能作為商標或商品名註冊,因此通用名可以幫助識別藥品,避免重復用藥。《藥品管理法》和《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令第24號)規定,在藥品包裝上或藥品說明書上應標有藥品通用名。藥品商品名稱不得與通用名稱同行書寫,其字體和顏色不得比通用名稱更突出和顯著,其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於通用名稱所用字體的二分之壹
通用名是國家規定或世界通用名稱,壹種藥只有壹個通用名。商品名是藥品生產企業為了樹立自己的品牌,給自己的藥品註冊的名字。含同壹種成分的藥品,因生產企業不同,商品名也不同,但通用名是壹樣的。如乙酰氨基酚為通用名,泰諾林、百服寧等是該藥不同商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