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在申請美國專利的時候是否碰到雙方專利復審程序呢?美國專利復審程序是美國專利申請的壹個程序,和我國的專利申請程序並不相同,讓我們先來了解壹下美國專利復審程序是怎樣的吧。雙方復審程序(IPR)是美國在2011年9月頒布的《美國發明法案》(AIA)中引入的壹個新的專利無效程序。該無效程序在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PTAB)進行,IPR申請人只能基於專利和印刷出版物對專利權提出不具有新穎性或創造性的無效請求。相較於在聯邦地區法院進行無效訴訟,IPR程序具有快捷、費用較低、專利無效成功率高、利於和解等優點,在近幾年得到廣泛應用。美國IPR程序在制度設計上與我國的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非常相近,因此美國IPR程序中專利文件的修改要求對我國具有壹定參考意義。法律規定與實踐美國AIA法案中關於IPR程序中權利要求的修改規定體現於第316條(d)項中:(d)權利要求的修改。1.概括而言:在本章的雙方復審程序中,專利權人可以以如下的壹種或多種方式提出修改權利要求的動議:A.刪除任何受挑戰的權利要求;B.針對每項受挑戰的權利要求,用合理數量權利要求代替每壹個受挑戰的權利要求。2.其他動議:在請求人和專利權人為實質性推進317項下程序的和解而聯合提出請求或者被局長所規定的規章所允許時,修改權利要求的其他動議可以被允許。3.權利要求的範圍:本節的修改不能擴大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或引入新的主題。聯邦行政法規Amendment of the patent對AIA第316條第(d)項作出進壹步規定:1.明確專利權人只有壹次提出修改的權利,除非PTAB規定了具體截止日期,否則不得晚於其提交答復之時,即其截止期限為局長決定啟動雙方復審程序之後的3個月內。2.此修改不對所涉及的不可專利性基礎做出回復;不得擴大權利要求保護的範圍或引入新的主題。3.合理數量的替代權利要求,這裏預設的是每項受挑戰的權利要求僅需用壹項權利要求來替代,專利權人可闡釋替代的必要性來進行反駁。4.對於每壹項修改或替換的權利要求,專利權人都應當闡明其能夠得到原始說明書的支持。值得註意的是,最近美國專利商標局對現有的IPR程序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涉及字體和頁數要求、證據要求,另外對額外取證也提出了壹些調整。對於遞交替代權利要求,美國專利商標局特別強調了專利權人必須證明替代權利要求相對於現有技術是有效的,並且替代權利要求的範圍比原先的權利要求要窄。這些新法規已於2016年5月2日開始生效。如下兩個案子對於理解IPR程序中的修改要求有壹定幫助。綜合來看,美國IPR程序對專利文件的修改實際上提出了較高要求,這些要求不僅包括程序要求,還有實體要求。在我國《專利審查指南》涉及無效程序的修改中,修改的初衷之壹就是適度放開專利權人對專利文件的修改方式,即允許在權利要求中補入其他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壹個或者多個技術特征,以縮小保護範圍,並允許對權利要求書中的明顯錯誤進行修正。與美國相比,專利權人在無效程序中進行專利文件修改的空間或可能性將會明顯增大。由於不同國家處於不同的發展階段,在無效程序中對於專利文件的修改要求有不同的考量是完全必要的,我國在無效階段逐步放寬修改方式限制的方向與我國當前強化權利保護的發展階段相適應,也與我國無效程序相比美國IPR程序所允許請求人提交的更多證據類型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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