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範文我為大家收集了侵害商標權糾紛答辯狀,供大家參考!
侵害商標權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趙xx,男,19xx年x月4日,漢族,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撫州市xxx區xx鎮xx村xx組xx號,現為?嘉善縣xxxxx食品店?業主,經營地址嘉善縣xxx鎮xx村xxx路xxx號。
被答辯人:納愛斯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麗水市上水南3號。
法定代表人:莊啟傳,董事長。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提起侵害商標權糾紛壹案,提出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壹、侵權行為事實上已不存在。
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訴稱的侵權事實無異議,但答辯人於20XX年4月20日和2010年7月25日先後***兩次從海寧xxxx所購進的?208克雕牌透明皂?,每箱48塊,***96塊,在不知該產品為侵權產品的情況下已於原告起訴前售完,且其後並不再購進涉案產品進行銷售。
因此侵權行為事實上已不存在,被答辯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訴請無實際意義。
二、依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答辯人尊重被答辯人的知識產權,但其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的,無主觀過錯。
首先,涉案產品在外觀上壹般人很難辨別其是否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其次,答辯人從未因銷售涉案產品受到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最後,被答辯人於2011年11月4日取證後,在明知答辯人存在侵權行為的情況下,也沒有及時發出要求答辯人停止侵權行為的警告或請求,也並沒有及時到法院起訴,因此答辯人的行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的。
此外,答辯人所銷售的涉案產品是其從海寧xxxx所購進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答辯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請求貴院依法公斷。
此致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侵害商標權糾紛答辯狀(2)
貴院受理的原告山東微山湖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李xx商標權侵權糾紛壹案,現被告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以下答辯意見:
1、被告使用?微山湖人家?五個字作為字號與原告的?微山湖?三字商標具有顯著區別,不存在沖突,不構成對原告註冊商標?微山湖?的商標侵權。
首先,被告使用的字號的名稱為?微山湖人家?,是在濟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槐蔭分局合法登記的字號,受到法律的保護。
這個字號不能單獨的、割裂的來看,原告不應該把這五個字分成兩部分來主張被告侵犯了其商標權,?微山湖人家?的名稱是壹個整體,不應該被斷章取義,而且被告使用的字體字形均與原告的註冊商標不同,且前後字體字形前後壹致,大小相同,並未突出?微?、?微山湖?、?微山島?等文字。
另外,雖然?微山湖?註冊商標在讀音、含義上均有相似之處,但要判斷被告名稱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主要還應看名稱的使用是否容易造成消費者的誤認、混淆。
誤認是指相關公眾對企業名稱所有人與商標權人之間存在在某種特定聯系的誤解。
要判斷是否造成誤認,應當以壹般消費者的註意力為準,並結合註冊商標自身的顯著性與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的知名度進行判斷。
?微山湖?為山東省濟寧市微山縣境內的壹個湖泊名稱,為相關公眾所知悉,該註冊商標自身的顯著性較弱,缺乏獨創性,造成誤認混淆的可能性極小,僅僅憑借?微山湖?三個字起不到任何區別指定服務的作用,必須借助特定的字形。
顏色等才可能起到壹定的區別作用,可見,商標本身的顯著性非常弱,只是使用?微山湖?三個字,而沒有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在字形、顏色上有相似之處,對相關公眾不會構成任何誤導。
而且,被告的字號五個漢字組成的?微山湖人家?,壹般消費者在見到?微山湖人家?時,根本不會將其與?微山湖?註冊商標所有權人聯系起來,除非該商標在實際使用時已經成為馳名商標而獲得了?第二含義?,而原告的?微山湖?商標僅僅是個普通商標,因此被告不構成對原告的侵權。
其次,被告的飯店銷售的飯菜主要以龍蝦、炒雞為主,也沒有與原告的菜品有相似的地方,另外,被告的飯店只是壹個小飯店,從規模上講,營業面積只有70平方米左右,從裝修風格上,也沒有壹點與原告雷同的地方。
以上的種種不同,也可以看出被告沒有侵犯原告的商標權,雙方經營銷售的產品根本沒有沖突。
再次,被告的籍貫本身就是濟寧市微山縣,有著非常合理、充足的理由使用?微山湖?這三個字,使用這個三個字的原因是了突出其菜品、種類的地域特色,含義是為了體現家鄉的特色菜,並沒有侵犯原告的商標權。
最後,如果原告的訴求成立,那麽任何壹個經營者的字號中都將不能出現?微山湖?三個字,這至少是馳名商標才?有可能?達到的受保護程度,當然,並非只要是馳名商標就壹定能達到這種受保護程度,作為壹個普通商標根本不可能受到此種程度的保護。
2、侵權責任是壹種過錯責任,本案被告使用?微山湖人家?字號的行為,即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過失,也就是沒有過錯,因此,商標侵權行為不成立,也就不存在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到本案中,被告並不知道?微山湖?是註冊商標,而且,?微山湖?商標也不是馳名商標,因此,被告也不存在?應當?知道微山湖是註冊商標的情形,因此,在被告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微山湖?是註冊商標的情況下,即使自己的字號中存在?微山湖?三字也不構成侵權。
同時,原告使用?微山湖人家?作為商號有其合理的原因,不存在惡意侵權,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有義務舉證證明被告使用?微山湖人家?作為商號是明知侵權而為之。
其次,被告的餐館所在的位置為濟南市xx區xx路,該地點距離市區比較遠,而原告所擁有的飯店的總店以及幾個分店分別位於山大路、和平路、明湖路等地點,由此可見,其與被告店鋪的位置相隔很遠,加之被告李xx本人是濟寧市微山縣人士,因此被告在原告起訴之前完全不知道原告?山東微山湖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及其所有的?微山湖魚館?的存在,畢竟原告?微山湖魚館?的名氣還沒有達到人盡皆知的程度。
再次,剛才已經闡述過,被告經營的?微山湖人家?面積只有70平米左右,被告經營的各家酒店面積均在1000平米以上,從規模上講,雙方根本不是壹個檔次的飯店,無論是在消費群體的定位、菜品的價格、種類都沒有可比性,自然被告的餐館也不會對原告產生實質性的影響而造成原告的'收入減少。
另外,在裝修風格上也沒有仿照原告的裝修,也根本無法仿照原告的裝修,從該點也可以明確的看出,原告在經營的過程中不存在過錯。
3、原告故意將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並列提出,意圖擾亂審判人員的思路,達到其非法目的。
從原告起訴狀的來看,起訴狀的全部內容都是針對商標提出,與不正當競爭沒有任何聯系;從原告提交的證據來看,也與不正當競爭沒有任何聯系,因此原告的訴求混亂,請原告首先固定壹下自己的訴訟請求。
4、原告請求賠償損失5萬元,沒有法律依據。
首先被告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次,即使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應當以被告的盈利數額或者原告的營業損失為依據確定數額。
被告的餐館核準日期為2009年8月30日,自成立至今僅有3個多月的時間,在這麽短的時間裏,被告的餐館還沒有盈利,壹直處於虧損的狀態,並沒有對原告產生實際的影響。
另外,如果原告認為應該按照其因被告侵權所造成的損失為依據主張5萬元的賠償數額,應當向法庭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其損失,否則,原告的主張不能被支持。
5、原告的真正目的很明顯是為了非法炒作,而且,明顯帶有仰仗其所謂雄厚勢力欺壓個體工商經營者,與國家當前鼓勵勞動者自行創業的精神相悖。
6、如果被告的字號真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那麽,為何原告不直接去申請工商行政管理局將被告的字號撤銷,卻故意搞出壹個?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壹個原告自己都不知所雲的訴求。
綜上五條所述,被告認為,原告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望法院查明事實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代理人:山東保君律師事務所
韓東律師
2XXX年12月10
侵害商標權糾紛答辯狀(3)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商標侵權糾紛壹案案號(20XX)東壹法民五初字第XX號,現就被答辯人提出的訴訟請求作如下答辯,請法院予以采納。
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所有訴訟請求,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所有訴訟請求。
壹、答辯人所被訴請的涉案產品銷售有合法來源,答辯人沒有侵權故意,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答辯人被起訴的涉案產品有合法來源,答辯人是通過正規合法的途徑從、、、、、購進。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可知,答辯人沒有侵犯被答辯人蘇泊爾商標專用權的故意,無需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至於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其並不能當然作為認定答辯人商標侵權故意的依據。
民事商標侵權則需要有當事人的主觀故意為前提。
因答辯人的涉案手機有合法來源,答辯人沒有商標侵權故意,因此無需承擔商標侵權責任。
二、被答辯人訴請答辯人賠償人民幣30000元損失沒有任何依據,依法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壹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
規定》第二條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第七十六條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被答辯人開口即要求答辯人賠償50000元侵權損失費用,但並未提供任何依據說明其損失賠償額是如何計算而來,因此,其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50000元的損失賠償費用因沒有任何依據而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壹方面,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被答辯人不能證明其自稱的因答辯人商標侵權所遭受到的損失,那麽,商標侵權賠償數額就應帶按照被答辯人所認為的因答辯人侵權所得利益進行賠償。
即使答辯人真若構成被答辯人認為的銷售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手機,答辯人的侵權所得利益只有300元,根據商標法的規定,答辯人的侵權賠償數額也只有300元。
但被答辯人卻信口開河,沒有任何根據的漫天要價30000元的侵權賠償額完全是借訴訟之手段謀取暴利之目的。
所以,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無理要求。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也是沒有任何依據。
答辯人只是壹個小個體工商戶,現在生意已非常慘淡,幾乎面臨關閉狀態,整個店鋪價值甚至也不過區區幾萬元,根本就再經不起任何輕微的經濟沖擊。
所以,請求法院綜合考慮上述事實以及構建社會和諧大局的基礎上,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所有訴訟請求。
此致
東莞市第壹人民法院
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