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山東省建築安全防護用品和機械設備登記備案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建管局(廳、辦)、菏澤建委、煙臺建管局:
為加強建築安全防護用具和機械設備的使用管理,防止假冒偽劣產品進入施工現場,確保施工安全,根據《山東省建築工業產品登記備案管理辦法》和《關於公布第二批建築工業產品登記備案目錄的通知》, 制定了《山東省建築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和機械設備登記備案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妳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山東省建築安全防護用品和機械設備登記備案管理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建築安全防護用品和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防止假冒偽劣產品進入施工現場,保障建築施工安全,根據省建設廳發布的《山東省建築工業產品登記備案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安全防護用品和機械設備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的施工安全防護用品和機械設備主要包括:
(壹)施工物料提升機、附著式腳手架、高處作業吊籃;(2)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和安全繩;
(三)施工現場臨時配電箱、空氣開關、隔離開關、交流接觸器、漏電保護器、五芯電纜等。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築安全防護用品和機械設備的登記備案管理,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安全防護用品和機械設備的登記備案管理。具體工作由建築業主管部門所屬的建築安全監督機構實施。
第五條納入登記備案管理範圍的安全防護用具和機械設備進入我省施工現場,應當進行登記,並取得《山東省建築工業產品登記備案證書》。
第二章產品的申報和註冊
第六條建築安全防護設備和機械設備的登記,均由生產經營單位按照規定向建築安全監察機構申請。
第七條申請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建築工業產品登記備案申請表;(二)企業營業執照和註冊商標;(三)代理人的代理證書;(四)產品執行標準;(五)產品使用說明;
(六)建築材料升降機、附著式腳手架和高空作業吊籃的產品圖紙和設計計算書;
(七)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電工產品認證證書(指國家強制認證的產品)和產品鑒定證書;
(八)具有相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九)省外產品申請註冊時,還應提供當地省級建築主管部門或省級建築安全監督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必要文件。
以上信息必須完整合法。申報單位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八條登記程序:
(壹)申請人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建築安全監督機構提出申請,並按照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二)市級建築安全監督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審查合格的,報省級建築安全監督站;
(三)省級建築安全監督站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委托具有相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樣品由省級建築安全監督站封存;
(四)省建築安全監督站組織有關專家對審查合格的產品進行審查,並頒發《山東省建築工業產品登記證》。
省外產品或進口產品申請註冊時,可直接向省建築安全監督站申報。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註冊:
(壹)申請註冊的產品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準的;(二)註冊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不完整或不真實的。第十條《山東省建築工業產品登記證》有效期為兩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依照本細則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建築安全監督機構申請延續登記備案。逾期不辦理續展登記的,註銷登記證。
第十壹條產品的設計和工藝發生影響產品性能的重大變更時,必須重新註冊。
第十二條經核準登記備案的產品,由省建築工業產品登記備案管理辦公室統壹公布,並在山東工程造價信息網(www.gczj.sd.cn和www.sdjzaq.com)上公告。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註冊產品在有效期內,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向省建築安全監督站報告產品質量,並接受省建築安全監督站組織的跟蹤監督檢查;對不提供產品質量報告或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暫停註冊。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供貨時必須向采購單位出示登記證復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在工程施工中購買或租用安全防護用品和機械設備,必須驗證《山東省建築工業產品登記證》,不得要求施工單位使用未經登記的安全防護用品和機械設備。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在購買或租賃安全防護設備和機械設備時,必須驗證《山東省建築工業產品登記證》,不得使用未經登記的產品。
第十七條各級建築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建築安全防護用品和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對交易市場和施工現場操作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和機械設備,必須查驗《山東省建築工業產品登記備案證明》,並按省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驗和檢查。發現未經註冊或不合格的產品,要責令限期整改;不能保證施工安全的,應當責令停止使用並清理施工現場。
第十八條安全防護用品和機械設備生產經營單位提供不合格產品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註冊。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使用未經註冊或者不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具和機械設備的,責令限期整改;發生安全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建築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壹條負責安全防護用品和機械設備登記備案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由山東省建築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