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1,民法案例全集是壹部職務作品;該法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為職務作品”。
2.《民法案例全集》壹書是合作作品;楊不屬於作者。該法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有。未參與創作的不能成為合著者。”
3.版權歸王、李、趙老師所有。附近高校可以按照“為學校課堂教學或科研,為教學或科研人員翻譯或復制少數已發表的作品,但不得出版”的原則使用。
第二,
1,張具有“(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的權利,
2.李享有(1)展覽權“即公開展示藝術作品和攝影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的權利”和(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的權利”;
3.這幅畫的展覽權屬於李;法律規定“藝術作品原件的展示權由原所有人享有。”
4.李的毀畫行為不侵犯張的著作權;因為李毀了自己的作品。沒有法律規定是侵權!
第三,
1.該食品企業無權使用“首熊”註冊商標;《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畫家劉對該動畫形象享有著作權。
2.是啊!法律規定“註冊商標”違反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在先權利的規定,“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第四,
1.銀河商城的行為不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因為侵權的不是商標專用權,不使用相同和近似的商標!
2.紅梅樂器廠有權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五,
1.企業A可以取得“神”商標的專用權。該法規定:“兩個以上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應當初步審定並公告在先申請的商標;同日申請的,對在先商標進行初步審定並公告,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駁回。”
2、不能繼續使用,法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6.乙方無法獲得該發動機的專利權;法律規定“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申請人可以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還沒批呢。已經撤了!
七、a可以取得專利權,如果a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當然,首先,甲方應主張優先權,在申請時作出書面聲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第壹份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如甲方未按要求提供此類文件,即未提交書面陳述或未在期限內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則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那就應該判給B!所以B也可以獲得專利權!(什麽層次的人有問題?真是壹團糟。)
2.如果乙方有專利權,第二個問題就不用說了。如果專利被授予甲方,那麽乙方可以繼續制造專利產品。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出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為制造、使用作了必要的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張律師QQ283427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