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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類商標註冊

拖把和掃帚屬於第21類商標。

類別21

家用或廚房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綿;刷子(刷子除外);制刷材料;清潔用具;鋼絲絨;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築玻璃除外);不屬別類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給…作註解

第21類主要包括家用和廚房用小型手持器具、盥洗用具、玻璃器皿和瓷器。

這壹類別尤其包括:

家用和廚房用具和容器,如由鐵、鋁、塑料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廚房用具、桶、盆,以及小型手動粉碎機、研磨機、壓力機等。

-電動梳子;

-電動牙刷;

-碗碟架和飲料瓶架(餐具)。

這壹類別尤其不包括:

-某些玻璃制品、瓷器和陶器(參見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分類表);

-清潔劑、肥皂等。(第三類);

-小型電動粉碎機、研磨機、榨汁機等。(第七類);

-剃刀和剃須裝置、剪刀(手工工具)、修指甲和修腳的金屬工具(第8類);

-電炊具(第11類);

-化妝鏡(類別20)。

擴展數據:

眾所周知,商標是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每個註冊商標都是為某種商品或服務指定的。如果提到長虹,人們會想到彩電。提到茅臺,人們會想到葡萄酒。提到葡甲胺,人們會想到化妝品等等。

應該說,沒有商品或服務而獨立存在的商標是不存在的。因此,商標申請人(代理人)在申請商標註冊時,正確表述擬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及其類別,是首先會遇到的問題。

正是出於商標檢索、審查和管理的需要,將壹些屬性相同的商品組合成壹類,將所有商品和服務分為45類,形成了我們這裏要描述的《商標註冊商品和服務分類》。

如“工業用油脂、潤滑劑、吸收、噴灑和粘結粉塵的物品、燃料(包括車用汽油)和照明劑、蠟燭和燈芯”合並組成壹類(第4類);又如將“外科、醫學、牙科和獸醫用儀器和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矯形用品和縫合材料”組合成另壹類(類別10)。

商標局的查詢檢索系統按商品和服務類別建立;商標公告按類別編排;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也應當按類別提出申請;商標局發給註冊人的商標註冊證也必須註明商品或者服務及其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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