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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專利法解釋的第21號司法解釋?

第壹條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專利糾紛案件:

1,專利申請權糾紛案;

2、專利權屬糾紛案件;

3、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4.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5.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6、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被授予專利權前;

7.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8.訴前申請停止侵權和財產保全案件;

9、發明人和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

10,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駁回復審申請的決定;

11,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關於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的決定;

12、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強制許可決定案;

13、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強制許可費用裁決案;

14,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決定案;

15、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行政決定不服案;

16,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解讀本條是關於人民法院受理專利糾紛案件的類型和範圍。

根據該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專利糾紛案件分為兩類,壹類是民事糾紛案件,壹類是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主要是本條1-9項規定的案件,行政案件主要是本條10-15項規定的案件。以下兩類專利糾紛案件劃分如下:

壹、專利民事糾紛案件

(壹)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

申請專利的權利,是指發明創造的所有人、單位或者個人在發明創造完成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的權利。專利申請權糾紛是指享有專利申請權的當事人在申請專利前或者申請專利後授予專利權前發生的糾紛。

根據修改後的《專利法》等法律的規定,專利申請權糾紛主要有:1、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糾紛,主要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與其所在單位就誰擁有發明專利申請權發生的糾紛;2.合作完成或者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誰有權申請專利的爭議;3.關於誰是發明者或設計者的爭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試行)》,專利申請權案件按性質壹般分為專利申請權糾紛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人民法院受理此類案件時,應當根據案件性質科學確定相應案由。

(二)專利權屬糾紛案件

專利權糾紛是指在壹項發明被正式授予專利權後,當事人

誰是專利的真正擁有者。根據民事訴訟法對訴訟的分類,專利權屬糾紛應屬於確認訴訟。

根據專利法等法律的規定,專利權屬糾紛主要有:1、職務發明創造,被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作為非職務發明取得專利,取得專利權而引起的糾紛;2、非職務發明,因單位作為職務發明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而引起的糾紛;3、委托開發的發明創造,在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由委托開發人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而引起的糾紛;4、合作開發的發明創造,在沒有合同且沒有其他當事人放棄專利申請的情況下,該發明創造被* * *壹方當事人申請專利並獲得專利權,由此引發了糾紛。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時,要註意區分專利權屬糾紛和專利申請權糾紛兩種不同的案件。專利權屬糾紛與專利申請權糾紛有壹定的相似性,有些專利申請權糾紛可以轉化為專利權屬糾紛。比如涉及職務發明的糾紛,在專利申請階段,因單位是否應該申請專利或者單位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否應該申請專利而產生的糾紛,屬於專利申請權糾紛;授予專利權時,發明專利是否屬於職務發明,應該是專利權屬糾紛。這兩類糾紛的主要區別有:1,糾紛發生的時間不同。如前所述,專利申請權糾紛主要發生在專利授權之前;專利權屬糾紛主要發生在專利授權之後。2.各方爭議的焦點不同。專利申請權糾紛的焦點在於誰有權申請專利;專利權歸屬案件的焦點是專利權應該歸誰所有。3.爭議發明創造的法律地位不同。專利申請權糾紛中的發明創造正在申請專利或者審批中;專利權屬糾紛的發明創造已被授予專利權。4.爭論的內容不壹樣。專利申請權糾紛與專利所有權糾紛有壹定的相似性。例如,專利權被授予後,壹些專利申請權糾紛可能會轉化為專利所有權糾紛。5.處理結果不壹樣。專利申請權爭議解決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只需對專利申請文件中的發明人、申請人和設計人進行變更,審查即可繼續進行;專利權歸屬爭議解決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人民法院和其他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和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並在專利公報上公告專利權人的姓名和地址的變更。

(三)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是指因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而引發的糾紛。在司法實踐中,此類糾紛在專利案件中所占比例較大,且較為復雜。

《專利法》第11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授予專利權。

此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不得使用其專利方法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按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根據該條規定,專利侵權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2.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使用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3.銷售或者許諾銷售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4.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5、專利方法的使用;6.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7.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涉及上述行為的糾紛均為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四)假冒專利案件

假冒專利案件,是指經營者在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擅自標註專利權人的專利號,使人相信該產品是專利權人的專利,在廣告等宣傳材料和合同中擅自使用他人的專利號而引發的案件。壹般來說,有效專利權的存在是假冒他人專利的前提。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1。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2.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涉案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3、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在司法實踐中,要註意假冒專利案件與假冒專利案件的區別,根據不同類型的案件分別處理。所謂冒充專利案,是指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欺騙行為。冒充專利侵害公共利益,本質上是欺騙公眾,破壞專利管理秩序和經濟秩序。《專利法》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由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公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專利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假冒專利行為,適用專利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假冒專利案件,主要是原告要求追究假冒者民事責任的案件。此類案件情節嚴重時,還可以按照假冒他人專利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職務發明

人員和設計者的報酬和報酬爭議

在該條司法解釋中,根據修改後的《專利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明確,發明人、設計人職務發明創造獎勵報酬糾紛案件屬於專利糾紛。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許多單位把因實施職務發明創造帶來的經濟利益而給予發明人或設計人的額外報酬視為報酬,而沒有意識到它實際上應該是發明人或設計人應得的勞動報酬,這使得許多發明人和設計人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這種情況不利於充分調動科技人員進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中國中央和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新技術,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第13條明確規定,"對知識產權的職務發明人、設計人、作者和主要實施者,應當給予與其實際貢獻相當的報酬和利益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出這壹司法解釋時,根據專利法的規定,考慮了當事人對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的爭議。應該進行法律調整。當發明人和設計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有司法救濟的渠道。因此,應將此類案件明確界定為專利糾紛案件,以便各級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具體落實中央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的有關決定,切實保護職務發明創造者和設計者的實際利益,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

(六)訴前申請停止侵權和財產保全案件。

訴前申請停止侵權和財產保全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據專利法第六十壹條規定受理的新型專利糾紛案件。對於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的專利侵權行為,如果不立即制止,放任其擴大損害結果,甚至等到整個訴訟程序結束後再采取相應措施,都有可能對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因此,《TRIPS協定》第50條規定,如果認為適當,司法當局有權在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前,應壹方當事人的請求采取臨時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訴訟中的先予執行措施,但沒有明確規定在當事人正式起訴前,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制止侵害。為了提高對侵權行為的法律威懾力,避免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同時也為了符合TRIPS協議的要求,專利法修改中特別增加了關於臨時措施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還對責令停止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的有關問題作出了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已於20065438年7月1日頒布實施,為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申請訴訟前責令停止侵權措施的案件提供了具體的法律依據和操作方法。

(七)發明人、設計人資格案件

發明人和設計人資格案件是指在提出專利申請後,關於誰對壹項發明創造做出了創造性貢獻的爭議。在司法實踐中,這類案件

本文主要涉及署名問題以及隨之而來的報酬和報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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