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山寨版的產品的生產者,仿冒其他廠家的名字或標誌,肯定違法。這屬於典型的仿冒行為。二、仿冒行為是指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爭奪競爭優勢,在自己的商品或者營業標誌上不正當地使用他人的標誌,使自己的商品或者營業與他人經營的商品、營業相混淆,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具體表現為擅自使用其他經營者特有的、為公眾所周知的註冊商標、商品的包裝、裝潢、名稱或者各種質量標誌,導致消費者混淆和市場混亂。美國人稱這種行為為“不播種而收獲”的搭便車行為,它使本應屬於正當經營者的利益為不正當競爭者所獲,對市場競爭具有極大的危害。廣義上講,仿冒行為包括對產品、質量、價格、廣告以及壹切代表企業商品或者企業商譽的外在標誌的仿冒。狹義的仿冒行為僅指經營者在其商品或商品包裝上對他人的註冊商標、包裝、裝潢、名稱、質量標誌、產地等的仿冒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中,對包括商標、商品名稱、包裝和裝潢、企業名稱、產品質量標誌等仿冒行為進行了規定,但未涉及其他更為廣義上的仿冒行為。三、仿冒行為的違法性第壹,仿冒行為是擾亂我國經濟秩序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是違法行為的最本質的特征。仿冒行為之所以被規定為違法行為,從本質上說就是因為它具有社會危害性。其社會危害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2.違背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市場交易規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3.損害競爭對手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二,仿冒行為是違反法律的行為,具有行政違法性。經營者在商品經濟活動中違背商業道德乃至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是千變萬化、形形色色的,這是由商品經濟的屬性所決定的。有選擇地把仿冒行為作為違法行為予以規制,就使仿冒行為不僅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特征,並且具有行政違法性的特征。第三,仿冒行為是應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具有應受行政處罰的懲罰性。任何違法行為,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仿冒行為屬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行為,也應承擔行政處罰的法律後果。違法行為的懲罰性特征與行政處罰的具體適用是兩個內涵與外延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是區分“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後者是對違法行為的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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