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在先使用權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嘉興商標註冊、商標搶註行為層出不窮,給企業和商標使用人造成了巨大的損失,而正確運用商標“在先使用權”制度能有效保護企業和商標使用人的利益。下面我們將探討新《商標法》“在先使用權”的相關問題。
壹、商標在先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2013年新修正的《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同時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了商標在先使用權制度,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未註冊商標的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
二、商標在先使用權的四個構成要件
根據新《商標法》相關條文,我們理解需滿足下列條件才能行使商標在先使用權。
1.商標使用的“兩個在先”原則
壹種是指商標在先使用人比商標註冊人早使用商標。商標使用是指在商品、包裝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件上使用商標,或在廣告、展覽和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以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商標在先使用權,顧名思義,應該先使用。根據壹般在先使用的要求,在先使用商標的第壹次使用時間應以使用商標的第壹次使用時間為準,該時間應提前至商標註冊申請日之前。
二是指商標在先使用人的商標使用時間要早於商標註冊人的在先使用時間。根據新法條的理解,未註冊商標在先使用人不僅要滿足上述第壹種條件,而且要早於商標註冊人的在先使用時間。
2.先用商標與後用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相同或者近似。先用商標與後用商標不存在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或者服務不相同或者近似,則使用人當然有權繼續使用該商標甚至申請該商標。
3.在先使用的商標必須具有壹定的影響。也就是說,在先使用者已經在中國使用了該商標,並且在壹定的地域範圍內被相關的公眾所熟知。
4.在先使用必須是出於善意。雖然在新法律的規定中,我們沒有看到必須出於善意而在先使用的文字表達,但我們可以從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民法原則的角度來理解,商標在先使用權的產生是基於在先的善意使用,善意應屬於商標在先使用權的內在要求之壹,不得為不正當競爭而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