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營業執照復印件;
3.駁回商標註冊申請、反駁/異議裁定(信封上有商標局)及證據材料。
駁回是商標註冊申請過程中常見的審查結果,通常包括違反禁止性規定的駁回、商標不顯著的駁回、與在先商標權相沖突的駁回(指在先申請或在先註冊)等幾種類型。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駁回復審申請。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駁回復審時的註意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如下:
1.商標復審申請以郵寄方式收寄的,復審期限15日的計算以當地郵局收寄信件的郵戳日期為當事人收寄日期;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標註的日期順延20日作為當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商標評審申請20日作為當事人發出的日期。
當事人或者商標代理機構提交商標復審文件時,應當提供商標局郵寄的信封,以計算當事人收到商標局駁回通知書的日期。
二、馬德裏國際註冊商標復審申請,* * *復審期限從國際局發出的駁回通知書上註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不能提供國際局公布日期的,從商標局發給國際局的商標駁回通知書上註明的日期起計算。
三、當事人申請商標復審,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可以在期滿前30日申請延期。但是,延期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支付。延期申請應當在收到商標局駁回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延期時間從16日起計算。
四、由於延期申請的期限審查只能在收到復審申請時進行,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收到延期申請時不進行期限審查,而是與正式審查文件壹起進行期限審查。超過法定期限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或者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