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撤三後申請程序是怎樣的 壹、簡要說明 註冊商標 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該註冊商標的申請。 二、辦理途徑 申請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有兩條途徑: (壹)委托國家認可的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大廳來辦理。 三、辦理步驟 (壹)委托商標 代理 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壹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壹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 商標註冊 大廳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申請規費→查收是否予以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書 四、申請書件的準備 申請人辦理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應提交以下書件: 1、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 2、對被申請撤銷商標的使用情況的調查報告; 3、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 營業執照 副本復印件(同時出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或提交加蓋申請人印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4、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 身份證 及其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 商標代理委托書 。 五、規費的繳納 每壹件註冊申請的規費是1000元。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撤銷申請規費和代理費,商標局收取的撤銷申請規費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 六、查收是否予以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書 商標局收到撤銷申請後,將向商標註冊人發出關於提供註冊 證據 的通知。商標局收到商標註冊人提供的註冊商標的使用證據後,將對證據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銷該註冊商標的決定,並向註冊人和申請人發出是否予以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書。 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則將是否予以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書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七、註意事項 1、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及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以便於聯系。 2、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應查詢該撤銷商標的註冊情況,以該商標的現註冊人情況填寫《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 3、被申請撤銷的商標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至少已滿3年。 4、商標局作出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的,商標註冊人可以在收到撤銷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八、特別聲明 (壹)以上內容不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正式發文,因此,所有內容都是指導性的,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 (二)以上內容於2003年12月完成,如果以後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商標註冊大廳接待人員的要求不壹致的,應以接待人員的要求為準。 商標撤銷三年後停止使用,那麽繼續申請是任何人都可以去向商標局進行商標申請的,這在我國的商標有關的法律條例中有著說明的。對於商標的註冊,也可以委托壹些商標的代理機構進行辦理,當然自己也可以自行去商標局進行申請註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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