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的要素(包括意義、召喚、外貌等。)構成商標標識本身的,如過於簡單的線條或圖形,過於復雜的文字、圖形、數字和字母,或這些元素過於復雜的組合,都不適合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標誌。太復雜的標誌和太簡單的標誌壹樣難以識別和調用。
2.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比如蘋果電腦的logo用在水果行業。簡單來說,賣蘋果的商家用蘋果的logo作為商標。或者壹家鞋店以皮鞋的形狀作為商標,顯然無法區分商品的來源,也不方便將這些特定的商家與消費群體中的其他同行區分開來。
3.商標規定了使用該商品的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在考慮壹個標誌是否顯著時,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商標作為區分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的標誌,是特定商品或服務的相關公眾。換句話說,我們在觀察壹個標誌是否具有顯著特征時,應該站在該領域相關公眾或消費者的角度。比如大型醫療器械商標的審查,應該站在醫療機構的角度,而不是患者的角度;嬰兒用品商標的審查應該站在成人的角度,而不是兒童的角度;對卷煙包裝電纜商標的審查,應該站在卷煙廠的角度,而不是煙民的角度。
4.商標指定使用的行業的實際使用情況,主要是部分商標,從標識本身來看,符合註冊商標的所有要求,甚至已經核準註冊,或者曾經被評為遲明商標或者著名商標。但由於使用不當,保護不利,這些商標在行業內失去了顯著特征。這樣的商標有阿司匹林、尼龍、Jeep吉普等等。當這些標誌淪為行為的常用詞時,就失去了商標的顯著特征,不再適合作為註冊商標進行保護。這也從壹個側面反映了馳名商標保護的重要性。
我希望我能幫助妳采納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