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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具體概念

商標是用來區別壹個經營者的品牌或服務和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

我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如果是馳名商標,將會獲得跨類別的商標專用權法律保護。

商標通過確保商標註冊人享有用以標明商品或服務來源,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以獲取報酬的專用權,而使商標註冊人受到保護。

從廣義上講,商標通過對商標註冊人加以獎勵,使其獲得承認和經濟效益,而對全世界的積極和進取精神起到促進作用。

商標保護還可阻止諸如假冒者之類的不正當競爭者用相似的區別性標記來推銷低劣或不同產品或服務的行為。這壹制度能使有技能、有進取心的人們在盡可能公平的條件下進行商品和服務的生產與銷售,從而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商標是產品與包裝裝潢畫面的重要組成部分,設計精美、寓意深刻、新穎別致、個性突出的商標,能很好地裝飾產品和美化包裝,使消費者樂於購買。

擴展資料:

如何判斷註冊商標是否具有欺騙性?近日,浙江塔牌紹興酒有限公司(下稱塔牌公司),與中糧長城酒業有限公司(下稱中糧酒業公司)之間的糾紛,再次為商標申請人敲響了“欺騙性商標”的警鐘。

近日,雙方糾紛有了新的進展。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法院認定第10895337號“塔牌 手工冬釀PAGODABRANDDONGNIANG及圖”商標(下稱爭議商標)在除黃酒以外的其他核定商品上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制作工藝、加工方式、生產時間等特點產生誤認,其使用在米酒、清酒、黃酒等第35類商品上具有欺騙性。

至此,雙方糾紛暫告壹段落,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裁定最終被撤銷,而且被判令針對中糧酒業公司就爭議商標所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註冊商標遭遇被無效危機

記者了解到,塔牌公司於1995年1月註冊成立,2013年10月被認定為傳統純手工紹興黃酒釀造示範基地。

爭議商標由塔牌公司於2012年5月10日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後經異議程序準予註冊,2013年8月14日核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米酒、清酒、黃酒、料酒、燒酒等第33類商品上。

2016年2月2日,中糧酒業公司針對爭議商標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爭議商標使用在酒類產品上是對產品制作工藝、加工方式、品質的直接描述,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

同時,“手釀”系列商標系中糧酒業公司獨創,其對“手釀”商標享有在先使用權利,爭議商標與其已經在先使用並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手釀”與“黃中皇手釀”等系列商標構成近似,系對其商標的搶註,損害了其在先使用權。

此外,爭議商標的註冊具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爭議商標的註冊將擾亂市場秩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據悉,在法定期限內,塔牌公司並未向商評委進行答辯。

2016年10月28日,商評委作出無效宣告請求裁定認為,爭議商標整體並未直接表示核定使用商品的制作工藝、加工方式等特點,亦不屬於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產生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

中糧酒業公司沒有其將“手釀”作為商標單獨使用的證據,而且爭議商標與中糧酒業公司所主張在先使用並有壹定知名度的“黃中皇手釀”系列商標在呼叫、外觀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塔牌公司並未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中糧酒業公司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但是商評委認為,爭議商標註冊使用在葡萄酒、黃酒等酒類商品上,易使消費者認為其標明的商品是在冬天手工釀造而成,進而對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制作工藝、加工方式、生產時間等特點產生誤認。綜上,商評委裁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塔牌公司不服商評委所作裁定,隨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向法院提交了“塔牌手工冬釀”產品檢驗報告、“塔牌手工釀造”工藝介紹、“塔牌手工冬釀”黃酒所獲得的榮譽等證據,據此主張該公司的“手工冬釀”產品系在冬天低溫狀態下采手工釀造工藝醞釀而成,“手工冬釀”系列產品具備爭議商標表現的特點,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

是否具有欺騙性得以厘清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手工冬釀”是酒類商品的壹種加工工藝和方法,意為“手工冬天釀造”,塔牌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生產的黃酒采用了手工釀制的方法,爭議商標的描述既沒有背離商品的固有特性也沒有與事實不符,所以爭議商標不具有欺騙性。

同時,爭議商標中的“塔牌及圖”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沒有直接聯系,具有較強的顯著性,雖然“手工冬釀”是酒類商品的壹種加工工藝和方法,但相關公眾系通過商標整體進行商標識別,在“塔牌及圖”具有較強顯著性的情況下,爭議商標不宜被認定為不具顯著特征。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壹審判決撤銷商評委所作裁定,並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商評委不服壹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手工冬釀”是壹種加工工藝,用來描述指定商品的制作工藝、加工方式等特點。爭議商標中的漢字組合“手工冬釀”在該標誌中相對獨立,為其顯著認讀部分。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葡萄酒、燒酒等酒類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制作工藝等特點產生誤認。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由中文“塔牌”與“手工冬醸”、英文“PAGODABRANDDONGNIANG”及圖形組合而成,“塔牌”與“手工冬醸”均屬於爭議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

雖然“手工冬釀”是黃酒商品的壹種加工工藝和方法,但依據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爭議商標在黃酒商品上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制作工藝、加工方式、生產時間等特點產生誤認。

但是,爭議商標在葡萄酒、米酒、燒酒等其他核定商品上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對相關商品的制作工藝、加工方式、生產時間等特點產生誤認,爭議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具有欺騙性。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商評委上訴,維持壹審判決。(王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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