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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的定義

商標侵權定義

商標侵權(TRADEMARKINFRINGEMENT)即:商標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幹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怎樣處罰侵犯商標的行為

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

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毀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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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的先用權抗辯

商標法領域的在先用權是指某人在他人申請商標註冊前已經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當他人申請註冊的商標被核準註冊後,該先用人享有在原有範圍內繼續使用其商標的權利,但該使用人不得擴大使用範圍,也不能轉讓或許可該未註冊商標。先用權是針對在先註冊的商標的,故該制度主要存在於實行註冊原則的國家和地區。因為如果離開該項制度的保障,他人完全可以將在先使用壹定年限且具有相當市場聲譽的未註冊商標搶先註冊,然後反過來禁止在先使用人使用自己的商標;這樣,在先使用人多年培植的商標信譽可能會因為這種搶註行為而喪失殆盡,搶註者則可以輕而易舉地利用他人已經建立起來的商品信譽和市場聲譽占領市場,這種行為實質上是壹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先用權制度的立法價值就在於,保護雖沒有註冊但已經在市場上有壹定聲譽的商標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從而穩固已有的社會經濟關系,實現註冊商標專用權保護和先用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先用權抗辯需滿足什麽條件

建立商標法領域的先用權制度,既要充分考慮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以實現商標法公平合理地分享知識財產的社會目標;也要充分保障商標權人的利益,在先使用人對他人相同或近似的註冊商標的使用不能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為此,先用權抗辯需滿足以下條件:

1、在先使用的事實。即主張先用權抗辯的人在他人申請商標註冊之前確已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2、在先使用的商標在他人申請註冊商標之前已經產生了壹定的影響,並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

3、先用權的範圍應當限制在他人註冊商標被核準註冊前所使用的商品範圍,而不能任意擴大。這種範圍通常是限於原有的商品品種或服務範圍,而不能任意擴大。

4、在他人申請註冊的商標核準註冊後,先用權人對該商標的使用應以不造成消費者混淆為原則,不能接商標權人的影響銷售自己的商品。也就是說,先用權人不得出於不正當競爭的目的繼續使用其商標。在具體做法上,先用權人可以通過在自己的商品上附加壹定的標記的形式與商標權人的產品作出區別,如標明自己的廠名或廠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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