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申請人名稱”欄的填寫,企業:填寫企業名稱,註意須與主體(身份)證明文件登記的名稱保持壹致。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外國申請人應當同時填寫中文名稱和英文名稱。
2、“申請人國籍/地區” 欄的填寫,國內申請人不填寫此欄;外國及港澳臺地區申請人應規範正確地填寫國籍或地區。
3、“申請人地址”欄的填寫,企業:填寫營業執照註冊地址;個人:身份證地址或通訊地址均可。
4、“代理機構名稱”欄的填寫,代理機構名稱應當與所加蓋的代理機構章戳保持壹致。
5、“外國申請人的國內接收人、 國內接收人地址、 郵編”欄的填寫, “外國申請人的國內接收人”、“國內接收人地址”、“郵政編碼”欄供外國申請人填寫。外國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國內接收人負責接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後繼商標業務的法律文件。國內接收人地址應當冠以省、市、縣等行政區劃詳細填寫。
國內申請人不填寫此欄。
6、“商標申請聲明”欄,申請註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以三維標誌、顏色組合、聲音標誌申請商標註冊的,兩個以上申請人***同申請註冊同壹商標的,應當在本欄聲明。申請人應當按照申請內容進行選擇,並附送相關文件。
7、“要求優先權聲明”欄,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要求優先權的,選擇“基於第壹次申請的優先權”,並填寫“申請/展出國家/地區”、“申請/展出日期”、“申請號”欄。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譯文);優先權證明文件不能同時提交的,應當選擇“優先權證明文件後補”,並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優先權證明文件是指申請人提交的第壹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文件的副本,該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並註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臺灣地區申請人辦理商標註冊申請並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時,應當使用《商標註冊申請書(臺灣地區申請人專用)》。
8、“章戳及簽字”,申請書需要加蓋的章戳都應該是公章; 申請人及代理機構的公章應蓋在相應的位置上, 所蓋公章確保清晰、 完整且不得覆蓋申請書中所填寫的文字。
9、“商標圖樣框”,商標圖樣應當清晰、完整且對比度分明。以顏色組合或指定顏色圖樣申請的, 應當提交著色圖樣, 並提交1份黑白墨稿; 不指定顏色的, 應當提交黑白圖樣。
10、“商標說明”欄,申請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填寫。以三維標誌、聲音標誌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說明商標使用方式。以顏色組合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提交文字說明,註明色標,並說明商標使用方式。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也可以在此欄予以說明。
11、“類別、 商品/服務項目”欄
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壹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同壹商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五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壹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