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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商標許可的正確說法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七章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五十壹條註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準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五)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五十六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是指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遭受的損失,包括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侵權人因前款所列侵權行為獲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自己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供貨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壹)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引人誤解的;

(二)故意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因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

第五十壹條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五十二條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的3倍以下;違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金額為65438+萬元以下。

第五十三條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註冊為企業名稱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機關申請撤銷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2年6月5438+10月第1246次會議通過法釋[2002]32號)

為正確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現就法律適用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壹)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顯著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可能誤導相關公眾的;

(二)在不同或者不相似的商品上,復制、模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者其主要部分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

(三)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的電子商務,容易誤導相關公眾。

第十五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可以按照權利人侵權所造成的商品銷售額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額的減少額以及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第十六條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遭受的損失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和後果,商標的聲譽,商標許可費的數額,商標許可的種類、時間和範圍,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的,應當準許。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六條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就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意見

伊統字[2002]第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自2001 12 1起施行。為適應這壹修改,國務院正在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在這種情況下,壹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國家工商總局詢問如何實施細則。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1.在國務院完成細則修訂之前,除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不壹致的規定(如《商標註冊復審終局程序規定》、《商標侵權賠償行政責任規定》)外,細則繼續執行。

二、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和《細則》)對同壹事項有規定的,以《商標法》的規定為準。比如《商標法》第五十五條和《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了查處商標侵權案件的行政措施,《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了商標侵權的行政處罰。在調查侵權案件時,應優先考慮商標法中的規定。

三。細則中對修改前《商標法》規定的事項的解釋和定義的規定,如果《商標法》中仍有相同內容的規定,應當繼續視為對該事項的解釋和定義。比如《細則》第四十壹條的規定,應當視為對《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解釋。

四、商標註冊、異議、轉讓、續展、變更、復審等商標註冊事項,按照《細則》的程序辦理。比如,第二十條的規定適用於商標註冊事項的變更;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適用於商標註冊的續展。

5.《商標法》對違法行為有處罰規定(包括處罰種類和幅度)的,依照《商標法》的規定執行;《商標法》只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而沒有相應的處罰幅度(如罰款幅度)的,處罰幅度可參照《細則》的規定執行。具體來說:

(壹)違反《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的,適用《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二)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壹)、(二)、(三)項的行為,適用《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三)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的行為,適用《細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四)《細則》第三十壹條的規定適用於《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和第四十八條的行為;

(五)構成《商標法》第四十七條所列行為的,適用《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6)細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適用於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第(壹)項和第(二)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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