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獨占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將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並簽訂書面協議。其法律意義在於,即使是商標註冊人本人也不能再使用這種許可。如果發現商標侵權,被許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直接維權。這種權利保護直接來源於法律,不再需要許可人的授權;
2.商標獨占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將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不再許可給第三方使用。其法律意義體現在兩個方面。這種許可只供原商標註冊人和被許可人雙方使用,不包括第三方使用。如果發現商標侵權,被許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維權,不起訴;
3.商標壹般許可,即商標註冊人將商標許可給任何第三方,沒有數量限制。其法律意義在於,這種許可在市場上可能有多個用戶。如果發現商標侵權,必須得到商標註冊人的明確授權,才能起訴。
商標獨占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將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並簽訂書面協議。其法律意義在於:
1.甚至商標註冊人也不能再使用這種許可。
2.如果發現商標侵權,被許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直接維權。這種權利保護直接來源於法律,不再需要許可方的授權。
商標獨占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將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不再許可給第三方使用。其法律意義體現在兩個方面:
1.本許可證僅供原商標註冊人和被許可人雙方使用,不包括第三方使用。
2.如果發現商標侵權,被許可人不起訴,被許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維權。
商標壹般許可:商標註冊人將商標許可給任何第三方,沒有數量限制。其法律意義在於:
1.該許可證在市場上可能有多個用戶。
2.如果發現商標侵權,起訴前必須得到商標註冊人的明確授權。
綜上所述,商標許可可以分為三種,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和壹般許可。各類法律含義差別很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授權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商標使用許可情況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未經備案,不得將商標許可用於對抗善意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