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證遺失或者滅失的,商標註冊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補發商標註冊證,並及時申請補發。
(壹)委托在商標局註冊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2)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商標註冊大廳辦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園區企業可前往商標局中關村辦事處)。
材料準備:
1.《商標註冊證補發申請書》應當打字或者打印;
2.主體資格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身份證等復印件。)經商標註冊人蓋章或簽名確認;
3、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對比後返還);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補發證書申請書中填寫的申請人名稱和地址應當與現商標註冊人壹致;商標註冊號和類別應當與原商標註冊證壹致。
繳費:每份補發的商標註冊證費用為1000元。
證書領取:商標註冊證遺失,申請補發證書齊全且符合規定的,經審核同意後,商標局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並出具《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補證申請齊全,符合要求的,商標局經審核後,發給《取得商標註冊證通知書》。
(壹)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申請人在收到商標局的《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後,應當按照通知書要求及時到商標註冊大廳領取商標註冊證。
因各種原因未收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的,在商標註冊大廳領取商標註冊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主體資格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身份證等復印件。)經商標註冊人蓋章或簽名確認;
2.許可單位的介紹信;
3.見證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對比後返還);
(2)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商標局將商標註冊證郵寄給商標代理機構。
註意事項:
1.申請人的姓名、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便於聯系。
2.補發證書與變更名稱壹並辦理的,以變更前的商標註冊人名義申請補發證書的,補發的商標註冊證書的名稱為原商標註冊人的名稱;以變更後的商標註冊人名義申請補發證書的,補發的商標註冊證書的名稱為變更後的商標註冊人。
原商標註冊人的公章已經失效的,申請可以加蓋變更後的商標註冊人的公章,但應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相應證明。
3.補證與轉讓壹並辦理的,以轉讓人名義申請補證的,補發的商標註冊證以轉讓人名義;以受讓人名義申請補發的,補發的商標註冊證以受讓人名義。
4.如果直接去商標註冊大廳,申請補發證書六個月後,申請人仍未收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的,可以向商標局免費查詢;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由商標代理機構負責向商標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