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人姓名和加蓋在申請人印章(簽名)上的印章(簽名)應當與提交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壹致。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在姓名後面填寫證件號碼。
3.申請人的地址前應冠以省、市、縣等行政區劃名稱。申請人應在身份證明中填寫地址。證書中的地址未標註省、市、縣等行政區劃的,申請人應當添加相應的行政區劃名稱。如果申請人是自然人,可以填寫通訊地址。
4.國內申請人不需要填寫英文。
5.如果* * *有商標,應在“是否* * *有商標”中選擇“是”;非* *的商標選擇為“否”。
6.***商標申請撤銷註冊商標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服務上撤銷註冊商標註冊的,應當由代表人提出申請,由代表人填寫申請人的姓名/地址,其他* * *人的姓名/地址依次填寫在申請書附頁(可以加頁);如果有* * *以外的商標,則不需要提交附頁。
7.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申報的,應在“代理蓋章/代理簽字”處填寫代理機構名稱並由代理人簽字,加蓋代理蓋章。未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不需要填寫。
8.在申請書中填寫商標註冊號碼。
9.註冊商標有多個類別的,按類別號填寫。
10.被取消的商品/服務項目名稱應與批準使用的同類商品/服務項目名稱相同,並按類別號逐段填寫(可附頁);申請取消壹個類別中的所有商品/服務,應在商品/服務部門填寫“所有”字樣;申請撤銷所有類別註冊商標的,在本欄填寫“所有類別撤銷”字樣。
11.申請撤銷註冊商標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服務上撤銷註冊商標註冊的,應當同時交回原註冊證,不交回原註冊證的,應當說明理由。
12.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在“申請人印章(簽名)”處加蓋印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在此簽名。印章或簽名應完整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