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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證明書補發註意事項有哪些?

壹、 商標轉讓 證明書補發註意事項有哪些? 1、補發證明申請書填寫的申請人名義、地址應與現 商標註冊 人壹致,商標註冊號、類別應與原商標註冊證明壹致。 2、如果補發證明與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同時辦理,補發證明申請應以變更前的商標註冊人名義提出。 3、如果原商標註冊人的印章已經作廢的,在補發證明申請書上加蓋變更後的商標註冊人的印章,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二、商標轉讓的流程是怎樣的? 1、買賣雙方簽訂《 商標轉讓合同 /協議》。 2、 商標 持有人辦理商標公證,壹般在3-5個工作日完成,獲取《商標申明公證書》。 3、將準備好的材料和公證書報送商標局,然後繳納轉讓規費(壹般是1000元)。 4、商標局1-2個月左右下發受理書,並開始進行審查。 5、商標局受理後5-8個月左右刊登公告並向雙方下發《核準轉讓 註冊商標 證明》。 三、商標轉讓公證需要什麽材料? 公證書不是每個商標轉讓都需要提供,得視商標局要求,不過壹般來說,若是轉讓的商標價值較大,或是審核過程中有疑問,商標局壹般要求提供公證書。這時,就需要轉受讓雙方到公證處進行公證。 商標公證需要準備如下材料到公證處: 1、轉讓受讓雙方 身份證 或 營業執照 復印件; 2、轉讓方或受讓方是企業法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轉讓方或受讓方是企業法人的,應提供 公司章程 和股東會同意出讓或受讓商標的股東會決議原件; 4、轉讓方的註冊商標證書、商標所有權證明和商標圖案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5、多人***有的商標需提供所有***有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6、已經許可第三方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應提交被許可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 綜上所述,商標持有人可以將商標轉讓給他人使用,雙方要簽訂商標轉讓合同。經過壹系列環節後,商標局會出具商標轉讓證明書。以後壹旦丟失要及時補辦。在申請補辦手續的時候,特別註意申請書中填寫的商標號、持有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等和原商標轉讓證明記載的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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