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不是個別企業的商標,而是多個企業組成的某壹組織的商標。集體商標可以使用於商品,也可以使用於服務。集體商標由該組織的成員***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也不得轉讓。為適應集體商標“***有”和“***用”的特點,它的註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訂統壹的規則,並將之公諸於眾,由集體成員在公眾的監督下***同遵守。
證明商標應由某個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註冊,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註冊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或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誌。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這壹特定的品質並與註冊人履行規定的手續,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註冊人不得拒絕。證明商標是由多個人***同使用的商標,因此其註冊、使用及管理需制訂統壹的管理規則並將之公諸於眾,讓社會各界***同監督,以保護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專用權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