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商標是指由能百夠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聲音構成的商標。美國、澳大利亞、印度及歐盟等均已在商度標立法、司法中承認聲音商標。
聲音商標是非傳統商標的壹種,與其他可以做為商標的要素(文字、數字、圖形、顏色等)壹樣要求具備能夠將壹個企業的產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區別開來的基本功能,即必須具有顯著特征,便於消費者識別。
聲音商標申請書的方式如下:
1、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
2、在商標圖樣框裏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
3、同時報送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
4、在《商標註冊申請書》“商標說明”欄中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
綜上所述,聲音可以註冊商標,新《商標法》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聲音商標顯著性的判斷標準是,消費者在壹般註意情況下能否從聽覺的角度根據聲音標識實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區分。對於那些不能實現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功能的通用性聲音,如普通的鳥鳴狗叫、喇叭聲、爆竹聲等,則不能獲得核準註冊。
第十壹條
規定的通過使用使聲音商標獲得顯著特征的例外情形。壹般情況下,聲音商標需經長期使用才能取得顯著特征。商標局可以發出審查意見書,要求申請人提交使用證據,並就商標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