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二條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由此可知,商標的管理由工商部門負責。
《食品安全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由此可知,食品由食藥監部門負責。
《商標法》的處罰依據如下:
《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
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
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食品安全法》的處罰依據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
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
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