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被告基本信息;
2.請求法院依法解散公司的事實和理由必須是經營管理出現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在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3.列出證據及其來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壹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因下列原因之壹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符合《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壹)公司兩年以上無法召集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致使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二)股東表決時達不到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且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三)公司董事長期發生矛盾,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4)經營管理出現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