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以證明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相互獨立;當公司債權人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時,股東應當承擔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財產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首先要證明各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已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然後證明股東的財產沒有與公司發生財務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二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三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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