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實踐中,證監會擴大了實際控制人的內涵,將實際控制人定義為擁有公司控制權的人,不再受“不是公司股東”的限制。根據《首次公開發行和股票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理解和適用——1號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證監會將公司控制權定義為“能夠對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或者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權力,其來源為與公司直接或者間接的股權投資關系”。根據上述規定,直接或間接擁有者均可定義為實際控制人。實踐中,證監會將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界定為同壹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六條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雖然不是公司的股東。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雖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對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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