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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格裏沙漠汙染事件

2015年4月30日,寧夏中衛沙坡頭區人民法院對寧夏明升染化有限公司汙染環境案作出壹審判決,被告寧夏明升染化有限公司犯汙染環境罪,並處罰金500萬元。判處公司法定代表人連某某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五萬元。

法院查明,2007年以來,寧夏明升染化公司在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申報、登記和驗收的情況下,在廠外東側騰格裏沙漠采用“石灰中和法”處理工業廢水。2009年6月,連某某作為法定代表人開始負責明升染化公司的全面工作,決定繼續采用“石灰中和法”處理工業廢水。2014年4月,明升染化公司排汙許可證到期,但仍繼續違法排汙。到2014年9月,公司被責令停工停產時,公司廠區外東側騰格裏沙漠滲坑內有大量工業廢水。通過對寧夏環境監測中心站現場廢水的采樣檢測,發現廢水中多項檢測因子超過國家排放標準。事發後,染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連某某為防止汙染擴大,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汙染。

法院認為,寧夏明升染化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和處置有毒物質,嚴重汙染環境。連某某是被告汙染環境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寧夏染化公司及連某某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汙染環境罪,故作出上述判決。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均表示有罪,不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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