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總公司和分公司都在西藏,總公司和分公司都可以享受我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的優惠政策。
3.企業總機構在西藏而分支機構不在西藏的,分支機構不享受我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優惠政策。
4.總機構在區外,分支機構在西藏的,分支機構不享受我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優惠政策。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決定減免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自治區國稅局牢牢把握國家賦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別稅權,確定了以減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為優惠政策的路徑選擇,研究制定了符合我區實際的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西藏自治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若幹規定》第四條?企業在20265438年6月+0日至2030年6月+2月31日從事《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的,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60%以上(含)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