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發布《關於進壹步促進中央企業所屬金融租賃公司健康發展加強風險防範的通知》指出,著力推進金融租賃公司優化整合。央企要堅持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優化整合金融租賃公司,不斷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中央企業原則上只能控股1家金融租賃公司(不含金融租賃公司子公司)。控制兩家及以上金融租賃公司的中央企業,要科學論證,統籌安排。對於業務相近、基本倒閉的融資租賃公司,要堅決整合或退出。要認真評估金融租賃公司股權的必要性,制定優化整合方案,對風險較大、投資回報較低、服務主業效果不明顯的要及時清理退出。新增金融租賃公司按照SASAC相關要求進行備案,管控能力較弱、金融租賃對主營業務影響不大的中央企業不得新增金融租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