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甲方擁有對本協議第壹條所列抵押財產的所有權或合法處分權;(2)本協議第壹條所列抵債財產不存在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或用益物權等權利負擔;(3)甲方未卷入任何訴訟,且無第三方對上述抵債財產的所有權和權利負擔提出異議;(四)甲方已支付抵押房產所產生的壹切稅費,不存在違約情況;(五)以物抵債這壹項已經甲方董事會批準(根據甲方章程,不需要經甲方董事會批準的,可以刪除這壹項);(六)甲方已將本次償還債務的實物提交給主管部門和相關政府機構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九十四條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而未轉移對該財產的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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