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管理人應當及時擬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參與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人的姓名和住所;(二)參與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數額;(三)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四)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比例和數額;(五)破產財產分配的實施方法。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後,管理人應當將該方案報送人民法院裁定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