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了設立集團公司的條件。具體內容為: (壹)企業集團母公司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及其子公司註冊資本總額在6543.8億元以上;(3)集團所有成員均具有法人資格。國家試點企業集團還應當符合國務院確定的試點企業集團條件。
至於母公司是否只有壹個法人投資收購其他公司組成子公司整合成集團,則沒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