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公司的債務原則上由公司以公司財產承擔,股東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2.但是,為了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我國規定了有限公司即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時,股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而不是有限責任。
3.股東對其個人財產是否與公司財產相分離負有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