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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有哪些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法律分析:(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挪用公司、企業的資產。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本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

(4)私自接受客戶的傭金或回扣,損害公司利益。

(五)泄露或者不當披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六)離職後違反競業限制條款或者保守商業秘密,損害原公司利益的。

(七)紀律觀念淡薄,肆意違反公司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章程或勞動紀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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