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挪用公司、企業的資產。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本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
(4)私自接受客戶的傭金或回扣,損害公司利益。
(五)泄露或者不當披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六)離職後違反競業限制條款或者保守商業秘密,損害原公司利益的。
(七)紀律觀念淡薄,肆意違反公司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章程或勞動紀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