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後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根據上述規定,結合簽訂勞動合同的實踐,勞動合同應由勞動者簽字,加蓋用人單位公章,加蓋用人單位合同專用章或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